2023年02月25日

健全农村执法体系 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

十堰市郧阳区青曲镇党委书记 陆军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中国式现代化离不开农业农村现代化,农业农村现代化离不开基层治理现代化,而农村执法体系是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一环,是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而当前农村执法体系与基层治理现代化的目标还存在许多不匹配、不适应、不完备之处。


农村执法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执法权责不统一。执法权配置的重心在县级政府,作出执法决定的权限主要在县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乡镇作为基层政府,肩负众多社会事务管理重任,但仅有少数法律法规授予乡镇行政执法权,其余均只赋予行政管理职能。执法权力与责任的不统一,常常使乡镇陷入有责无权、看得到管不到的境地,既造成实际执法困境,又加大了履职风险,出现有限权力、无限责任的情况。

执法合力不到位。乡镇相关职能站所虽然从事专业对口的管理工作,但是他们所掌握的执法权只能涉及执法任务的一部分,或者一个环节,缺乏其他部门的配合,执法成效有限。例如,十西高铁项目建设过程中,我们收到几例建设方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反应,涉及到房屋安全、占地、毁林、环保等多方面,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各部门从各自监管角度提出建议,但缺乏系统性思考和配合,弱化了执法的成效性。

执法力量不充足。乡镇、农村基层从事与执法相关的工作人员较少,由于分工等原因,具体到各条线,往往只有1-2名专职干部,力量严重不足。其中法律专业背景的更为稀少,加上专业培训少,乡镇执法人员大多缺少对法律知识、执法程序、执法规定等的系统认知,行政执法能力不强。


农村执法体系建设有关建议

强化机制改革,扩大乡村执法权限。从乡村法治建设工作需要来看,减少执法层级是有必要的。乡镇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具备回应基层诉求的能力,因而,适当地“放权”于乡镇政府,有助于提升执法成效。由于乡镇政府具备相对充足的执法资源,同基层组织、群众又有密切的联系,因此,应当将同群众生活、农业生产有密切联系的执法权“下放”,由更贴近基层社会的乡镇政府来执法。县级政府部门向下“放权”的同时,要注意匹配相应的执法资源,特别是人员和经费保障。

强化常态宣传,提升乡村法制文化。提高群众法治意识是解决乡村执法问题的根本。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工作机制,紧密结合执法职能,深入农村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通过构建“融普法”机制,不断深化新媒体宣传手段,积极利用法宣在线、乡镇微博等网络平台和文化墙、文化站等实体宣传,打造普法矩阵,实现精准普法。针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具体问题和农民群众迫切需要的法律知识,深入农村进行法治宣传,提高法治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强化人才配备,建强乡村执法队伍。执法队伍是直面基层群众、企业的重要窗口,既要政治过硬,又要业务精通。要选配专业化人才,为基层执法队伍充实想做事、能做事、敢做事的实干家。要严格实施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对不能胜任一线执法工作的人员及时进行调整,始终保持执法队伍的专业性和严谨性。要坚持练为实战、服务为先,采取岗前教育、集中培训和日常学习等多种方式,引导执法人员牢固树立执法为民、依法办事的思想,努力锻造一支“民心重、业务精、纪律严、作风硬”的执法铁军。

强化规范执法,树立乡村执法形象。全面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记录制度、法制审核制度”等三项制度,提高社会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聚焦农村违法建设整治、生态环境提升、征地拆迁等重点工作,改进执法方式,创新执法机制。通过案卷评查、法治督查等方式,对乡村领域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使涉农矛盾纠纷能够从源头上得到有效化解,从而增强涉农执法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合法性。推广柔性执法,加强执法人员和农民的沟通与交流,在执法实践过程中同时肩负普法责任,培育乡村法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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