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04日

新修订《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3月1日起施行

经营性自建房纳入日常安全管理

农村新报讯(记者董园园、通讯员李伟)3月2日,从湖北省应急管理厅获悉,修订后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3月1日起施行。此条例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条例》共六章71条。《条例》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三管三必须”原则,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专项监管责任;规定对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和涉及监管职能交叉的行业、领域,政府应当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及时确定监督管理部门;明确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和全民普法范围。

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方面,《条例》新增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管理,明确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或者使用人日常对房屋定期检查、排除隐患的义务。

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条例》新增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主体,明确安全生产委员会具体工作职责;细化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监督管理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专项监督管理职责;推进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法赋予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新增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采取听取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质询、询问或者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方面,《条例》新增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组织演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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