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新报讯(记者罗雪珊、通讯员赵国栋)“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应当健全完善先进典型的评选表彰政策制度体系,为先进典型人物培育、选树、激励提供制度保障……”5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决定》。
《决定》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应当为广大劳动群众营造平等的外部环境,让“尊重劳动者”成为社会风尚。发挥法院、工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的作用,让维护劳动者尊严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依法保障劳动者权利、维护劳动者权益,排除阻碍劳动者参与发展、分享发展成果的障碍。大力推动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全面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完善城乡劳动者困难帮扶和动态预防返贫机制,落实生活救助、子女助学、医疗救助等帮扶政策,努力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舒心工作、全面发展。
《决定》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应当以更大力度开展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工人先锋号、工匠人才等培育选树工作。切实关心关爱劳模工匠,落实劳模工匠待遇,提升劳模工匠地位,维护劳模工匠合法权益。有效搭建工作平台,最大限度发挥职工(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新型学徒培训基地的示范引领、协同攻关、传承技能、培育精神的功能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