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农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杨帅
2016年底,兴山农商行顺利完成股份制改造,实现了从“合作制”向“股份制”的历史性跨越。在近十年的发展历程中,兴山农商行始终坚持责任、合规、智慧三大银行战略,坚守支农支小支实支民定位,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持续优化股权管理。截至目前,全行股本2.05亿股,其中:法人股1.21股,占股份总额的59.01%;自然人股0.84股,占股份总额的40.99%,资本实力不断壮大,有力地保障了农商行的改革发展。
但随着经济金融环境日益复杂、监管要求逐步趋严,股权管理也面临一些新问题和挑战,亟需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进一步夯实公司治理基础,持续提升治理有效性,推进农商行可持续健康发展。
股权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股权结构质效不高。
从数量上看,兴山农商行组建时,大量股东由农信社原有股东转化而来,股东主要由农商行员工、自然人和县域法人企业组成,自然人股东相对分散且单个股东股金数额较小,法人企业股权数量集中且户数极少,造成股东股权管理、协调上的困难,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截至2022年末,兴山农商行股本总额达2亿多元,股东户数高达300余户,其中自然人股东接近300户,占比97.05%,持股数量占比不足40%。
从结构上看,受县域经济发展环境的影响,股权结构呈现出“法人股集中、员工股偏少、自然人不足”的趋势。法人股东数量占比较高,且存在股权、财务、业务和人员等多方面的关联,从而出现关联方持股超监管红线,继而衍生出关联授信超比例、大额贷款占比居高不下等一系列问题,甚至可能演变为大股东“越位”、利益输送、风险感染等。员工股占比不足10%,导致股权激励作用有所弱化,员工的主人翁意识不强。自然人占比不高且股权分散,致使其参与监督管理农商行的积极性不高,极易出现中小股东“缺位”的现象。
(二)股东质量参差不齐。
从资质上看,因改制时主要发起人处于发展布局阶段,加之农商行县域属性较强,外地优质企业跨区域投资意愿小,法人股募集普遍比较困难,无法做到择优选择。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农商行法人股东多是本地法人企业、财务型投资者,缺乏战略性投资者,尤其是注重银行长远发展、资金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能带来协同效应的战略性股东。
从实际来看,农商行股东大多实力较弱,不具备持续补充资本能力。本行现有法人股东9户、自然人股东296户,多数为县域内企业、个体户及部分农村经营主体,自身实力偏弱,难以履行持续补充资本承诺,有的甚至陷入经营困境。
从履职来看,股东合规意识有待加强,怠于或疏于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责任,无法有效履行各项股东义务,投资行为短期化,片面追求高分红、高回报。
(三)股权管理水平不优。
内控制度不健全,股权管理粗放。从现有情况看,没有制定或优化股权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对股权质押、转让、托管等相关流程和要求没有具体明确的操作流程,往往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导致股权管理不到位,可能遭受监管部门的处罚。
关联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本行部分大股东本身就是农商行的关联客户,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与农商行有着千丝万缕的业务联系,从资产、负债、中间业务等多个维度都有深度的合作。由于对股东及其关联人的授信业务相对比较集中,关联授信比例较大,一旦出现经济下行或政策性风险,既影响了农商行股权的稳定,也会给本行信贷资产造成较大风险。
优化股权管理的对策
股权管理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股权管理的有效性深刻影响着银行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有效性。强化股权管理,是做好风险管控的重要环节;完善股权管理机制,是银行最关键、最根本的核心竞争力,也是银行行稳致远、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石。所以必须下大决心、花大力气加以改进。
(一)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规范公司治理。
要根据银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政策要求,建立和完善现代银行制度,进一步完善“三会一层”的法人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及相关内控制度,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机制和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治理规范、有效运行。
(二)做好增资扩股,扩充资本实力。
要结合本行实际,认真研究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农商行的风险及其发展趋势、风险管理水平及风险承受能力、单一客户及集团客户贷款需求等因素,并根据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等风险监管指标应持续达标的要求,确定本行募集股本的总额,开展增资扩股,有效提高资本总量。
(三)优化股权结构,健全权力制衡机制。
股权设置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农商行法人治理的有效运行。要严格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的股权结构控制比例,坚持“总体分散、适度集中”的原则,通过正常的股权流转和增资扩股等途径,对现有股权结构进行优化,重点要解决好目前农商行自然人股相对分散、员工持股偏低、法人股关联度集中以及战略性股东投资不足等问题。
(四)加强股权质押管理,防控信贷风险。
要根据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制定农商行股东及其关联客户贷款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避免操作风险的发生。同时,对农商行相关章程进行修订完善,细化股权质押贷款的审批流程。对持有农商行5%以上股权的股东,其股权质押必须经董事会审批同意,确保农商行股本的稳定。
(五)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机制,引导股东正确行使权利。
要建立投资者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沟通的渠道,定期召开股东大会,自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股东利益;经常性组织开展农商行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培训,广泛宣传金融企业的特殊性,规范行使股东权利,引导股东积极参与监督管理、关心和支持农商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