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02日

荆荆潜协同立法保护长湖

从“一湖治理”转向“流域治理”

湖北日报农村版讯(记者文凯)2月29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长湖保护协同立法相关情况。长湖是湖北省第三大湖泊,上游及湖面横跨荆州、荆门两地,下游流经潜江,与三地关系密切。这是湖北省首次以流域、区域协同立法的形式推进湖泊保护,是以地方立法保障和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的一项标志性成果。

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批准了《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荆门市长湖保护条例》;2024年1月26日,潜江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强长湖协同保护的决定》;“两条例一决定”自今年3月1日起同步施行。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莉莉介绍,此次协同立法,将长湖及其主要入湖河道统一纳入河湖岸线保护和管理范围,以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Ⅱ类标准为目标,打破行政区域壁垒和制度藩篱。

荆州、荆门两地条例,从结构到内容全面对接,着力构建规划协同、标准协同、管控措施协同、执法协同、监督协同的保护体系。潜江以构建区域协作为重点,从规划衔接、信息共享、行政执法、人大监督等方面着手,与荆州、荆门协同发力。

省水利厅副厅长焦泰文表示,此次协同立法不仅着眼长湖流域水资源保护,还对长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等进行制度设计,坚持治理与保护并重,为湖泊治理、流域治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法规保障。

荆州市在调整范围中对“长湖流域”进行界定,在保护范围中增加“长湖主要入湖河道的管理范围”、编制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规划等内容;荆门市将长湖及其主要入湖河道纳入管控范围并实行重点管控,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对湖泊保护区、控制区作出规定,还从发展生态养殖、禁止尾水直排等方面,对长湖流域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作出规定等;潜江市为加强长湖流域协同保护,也作出相关决定。

“此次长湖保护协同立法,实现了长湖治理由‘一湖之治’向‘流域治理’的转变。”焦泰文说,下一步将全力推动“两条例一决定”落实,进一步加强长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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