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
青年男子张某与女子李某经人介绍相识,于当年11月确立恋爱关系。
2022年11月
两人与父母商议办理婚礼,当天张某之母向李某转账30万元。
2023年1月
张某与李某办理婚礼,为购置婚庆等用品,李某花费7万元。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张某父母购置的房产,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23年5月
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张某要求李某搬离住处,导致矛盾加剧,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后双方就彩礼返还产生争议遂成诉讼。
法院最终根据双方当事人同居时间较短(4个月)、彩礼数额较高(30万元)、彩礼中实际用于婚礼7万元、双方过错等情况,酌情确定由李某向张某返还剩余彩礼款的70%即16.1万元。
律师评析:
徐小明 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真实情况。这种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代表男方支付彩礼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
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考虑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双方过错程度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案例中,双方共同生活仅4个月,相对于当地风俗来讲,30万元彩礼数额较高,同时考虑到男方让女方搬离住处、导致无法继续缔结婚姻存在过错,在扣除女方因婚礼筹备花费的款项后,判决酌情按照70%比例返还部分彩礼,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