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农村版讯(通讯员黄刘肖婧)“我一定会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同时珍惜机会好好工作,多为社会作贡献……”4月26日,蕲春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收到了社区矫正对象邓某的反馈。
邓某系经常居住地为鄂州的一名车间操作工人,今年年初,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在户籍地蕲春县接受社区矫正。
为不影响工作,邓某向蕲春县司法局提交了变更执行地申请,希望在鄂州市某区接受社区矫正。然而该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以邓某“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实其工作及经常居住地在鄂州”且尚在严管期为由,不同意接收。
眼看单次批准外出期限即将到期,而工厂生产线不会停,若经常请假耽误工厂流水线作业可能被辞退,邓某焦急之下向蕲春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2月27日,该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立即开展调查。从调查情况看,邓某原案主观恶性较小,已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社会危险性较小。因此,邓某可再次补充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执行地。
在进一步了解邓某的家庭经济状况、主观上配合外出期间社区矫正监管意愿度等情况后,2月29日,该院向蕲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批准邓某的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并加强定位监管、思想教育和跟踪回访。社区矫正工作局采纳了该院的监督意见,当日批准了邓某的申请,让邓某得以及时回车间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