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农村版讯(通讯员谭元贵、张金明)酒后驾车驶上高速,还在途中变道、刹车减速,结果造成交通事故。近日,巴东男子李某明因自己的不理智行为,被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23年5月28日23时许,李某明酒后驾车沿沪渝高速往宜昌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张家冲隧道至野三关服务区路段时,被杨某驾驶的轻型仓栅式货车快速超车。李某明心中不满,遂多次加速行驶至杨某车辆前方,并向杨某所在的车道变道,同时刹车减速。当二人行驶至沪渝高速沪渝向1271公里处时,李某明再次变道刹车,杨某因避让不及撞向了李某明车辆尾部,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民警到现场后发现,李某明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遂对其进行呼吸酒精检测,结果为127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司法鉴定,送检的李某明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2.2mg/100ml。经公安机关认定,李某明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巴东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明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受到从重处罚;被告人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