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农村版讯(记者董园园)6月27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湖北省平安建设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记者了解到,《湖北省平安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3月27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第一部关于平安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是我省平安建设的重要依据和有力保障,对于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湖北,以高水平安全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设总则、风险防范、矛盾纠纷化解、重点治理、社会参与、监督与考核、附则七章,共53条,对平安建设工作进行了系统规范。
“《条例》明确了平安建设的六项重点任务,规定了平安建设主管机关六项主要职责,明确了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属地责任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行业主管责任及相关单位的主体责任作出了规定。”省委政法委副书记魏月明说。
《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对当前群众关切、风险突出的流域综合治理、常态化扫黑除恶、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心理健康服务、未成年人保护、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金融风险防范化解、电信网络诈骗打击治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处置、新业态和相关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监督管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和平安智能化建设“十三个重点领域”,逐个明确重点整治要求、部门责任、工作机制,打造了重点整治的有力抓手。
《条例》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导向,对推进基层治理和社会参与作出规定。明确把平安建设融入基层治理体系,开展网格微治理,夯实平安建设基层基础,推动各方主体广泛参与平安建设工作,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平安建设。明确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平安建设联系点制度化,积极开展平安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平安行业创建命名活动。
坚持结果导向,强化监督考核。《条例》要求对平安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强化“四个监督”:人大监督,政府部门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为“两个重要内容”: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当将履行平安建设职责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平安建设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同时《条例》细化了责任追究情形,规定了各级平安建设主管机关可以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形式进行督导追责的8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