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农村版讯(记者彭翠楠、通讯员肖明、张妍妍)唐某未办生猪屠宰证在家中私自屠宰生猪282.9斤,被行政执法人员处以7.5万元的行政处罚,唐某对行政处罚金额提出异议。近日,监利市检察院积极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帮助唐某将罚款数额调减至5000元。
去年12月19日凌晨3时,唐某在家中屠宰生猪时,被巡查至此的监利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抓个正着,唐某无生猪屠宰证和生猪定点屠宰标示牌,且屠宰生猪前未申报检疫,遂对唐某作出前述行政处罚决定。
唐某觉得处罚过重,于是申请行政复议。监利市检察院依托与法院、司法局、信访局前期共同签署的《关于构建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参与该案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综合所有调查核实到的情况,检察院和法院经研究后认为,该案中唐某存在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主观过错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节,且积极配合调查,市农业农村局在行使裁量权时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依法合情合理减少罚款。
7月17日,监利市检察院联合市法院、市农业农村局召开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会议,监利市农业农村局认识到处罚过当,同意调减罚款数额,唐某认可新的罚款数额并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