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农村版讯(记者彭翠楠、通讯员王亚姿、邵苗、卢梦秋)8月15日,赤壁市人民法院在黄盖湖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教育基地公开审理一起珍贵野生鸟类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两被告除获刑责外,还共同赔偿生态损失17500元。
2020年9月,咸宁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公布咸宁市全域为禁猎区,禁猎期5年。今年4月,沈某某伙同马某某到赤壁市余家桥乡丛林村,非法猎杀白鹭、夜鹭共计35只。经委托咸宁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专家评估鉴定,综合价值17500元。
该案由赤壁市人民法院院长张道才担任审判长,同级检察院检察长郑继伟出庭支持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保护珍稀野生植物,维护生物多样性,是美丽中国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两被告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捣巢等禁猎方式猎杀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两被告上述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造成破坏,依法应承担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民事责任。
赤壁市人民法院当庭分别判处被告沈某某、马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共同赔偿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