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农村版讯(通讯员陈瑶)流窜各地,分工明确,找准目标商店,用百元假币购买小额物品找零换真币,偷梁换柱,防不胜防。近日,经蕲春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该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肖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今年3月,张某骑摩托车载肖某在蕲春县一商店内购买香烟。张某先出示百元真币让店主王某放松警惕,随后肖某借口自己有零钱,把给王某的真币拿回来后,又称零钱不够,询问东西能不能便宜些,随后肖某偷梁换柱,将早已准备好的百元假币给王某,此时毫无察觉的王某收下假币并找零。肖某走后不久,王某发现百元币票是假币,便立即报警。公安机关在蕲春一宾馆将肖某、张某二人抓获,并作行政拘留。拘留期间,公安机关辗转多地了解到多名群众报案称收到肖某、张某二人的假币,于是对该案进行刑事立案。
经核实,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期间,张某骑摩托车载肖某流窜到湖北、安徽、江西等地多个县乡的商店行骗,上演百元假币换真币的戏码,受骗商店多达五六十家。
2024年6月19日,公安机关以肖某、张某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移送蕲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