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农村版讯(通讯员刘晶)近日,京山市人民法院新市法庭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驾驶人王某因无证驾驶无牌货运机动车发生事故,致同乘人李某重伤,虽辩称“好意同乘”应减轻责任,但法院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判决其承担80%赔偿责任。
2024年6月,王某在夜间无证驾驶无牌货运机动车,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与隔离护栏相撞,造成同乘人李某颅脑损伤,构成两处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无证驾驶、违法载人、夜间未减速”等行为属于重大过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虽属“好意同乘”,依法不得减轻其赔偿责任。同时,法院指出李某明知车辆为货运机动车仍乘坐,且未佩戴头盔,自身也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核定李某各项损失共计28.4万余元,判决王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扣除已支付部分,仍需赔付17.8万余元,并返还保险公司垫付的医疗费3.5万余元。
近年来,新市法庭集中办理大量道交纠纷案件,通过“快立、快审、快结”机制提升审判效率,在依法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也明确传递“守法出行、安全第一”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