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农村版讯(通讯员杨妮)只因230元小额欠款,一时冲动动手伤人,最终落得赔钱又坐牢的下场。近日,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陈某因债务纠纷将他人打成轻伤二级,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522.03元,判决现已生效。
2024年2月,被害人熊某雇请陈某砍柴,当场预支600元工资,后陈某少工作两天,双方结算后,陈某需退还熊某230元。此后熊某多次催讨,陈某始终找借口推诿,迟迟不肯归还这笔欠款。
2025年1月,熊某得知陈某务工地点,上门讨要欠款,陈某却称该笔钱应由第三方偿还,说完便转身离开。熊某与妻子吴某不服,骑摩托车追上陈某继续讨债,熊某让妻子原地看管陈某,自己前去寻找第三方对质。
期间陈某执意离开,被吴某阻拦后,他强行挣脱将吴某甩倒在地,还掐住吴某脖子辱骂。熊某赶回现场后,双方发生争执并互殴,陈某情急之下拿起玻璃杯砸向熊某右脸,导致熊某右侧颧弓骨折。事发后熊某报警,陈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熊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结合本案系民间小额债务纠纷引发、双方存在互殴行为,且陈某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