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农村版讯(通讯员宋屾、向梦)已达法定退休年龄,遭遇交通事故后能否主张误工费?近日,巴东县人民法院野三关人民法庭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明确判决超退休年龄并非丧失劳动能力的代名词,71岁农民张某据此成功索赔误工费,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去年8月,巴东县71岁农民张某在出行时,被向某驾驶的小货车撞伤。经当地交管部门认定,向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经查,向某所驾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事故发生后,张某因受伤需休养治疗,遂多次向涉事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赔偿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800元。然而,双方就误工费赔偿产生巨大分歧,保险公司以张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支付误工费,声称其不存在误工损失。因协商无果,张某将保险公司诉至野三关人民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误工费是受害人因受伤治疗或休养期间无法正常劳动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年龄较大并不意味着必然丧失劳动能力。本案中,张某虽已71岁超过退休年龄,但作为农民,事故前仍实际参加农业生产,符合农村实际。其因伤必然造成误工损失,故主张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结合医嘱休养期限、工资标准及原告实际情况等因素,酌情认定误工费为5380.57元,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合计6280.57元。
巴东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的判决传递出清晰的司法导向: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实际参与劳动、有合法收入来源的“银发群体”,人民法院将依法保障其劳动报酬及损失赔偿的合法权益,既彰显司法公平正义,也为老年劳动者继续发挥社会价值提供有力司法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