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农村版讯(记者吕博林 通讯员马玉国、汪建民)私自倒卖成品油不受法律保护!近日,麻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个人成品油买卖纠纷案件,认定自然人私下达成的成品油买卖合同无效,买家需折价结清油款,而卖家主张的逾期利息、维权费用等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据了解,被告赵某常年从事石材运输作业。2022年,赵某多次在无正规经营资质的卢某处加注燃油,双方全程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口头约定油价,采用先加油、后记账的方式长期交易。
2024年1月,双方对过往油款进行统一结算,赵某出具欠款确认函,明确尚欠油款3万余元,承诺当年12月30日前结清,同时约定了逾期付款利息和维权费用的承担细则。还款期限到期后,赵某迟迟未兑付欠款,卢某多次催讨无果,最终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欠款、逾期利息及律师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查实,卢某是以个人身份私自销售成品油,并未取得成品油经营所需的官方许可资质。法官介绍,成品油属于国家特许经营商品,实行严格的许可准入制度,私自售卖不仅违反相关行政法规,还会扰乱燃油市场秩序,存在重大公共安全隐患,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双方的口头成品油交易行为依法认定为无效。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无效民事行为中,已取得且无法返还的财产,需折价补偿。本案中赵某已全额使用油品,无法原路返还,因此法院支持卢某索要3万余元油款的诉求。对于卢某提出的利息和律师费赔偿诉求,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交易无效的核心原因,是卢某无资质违规经营,其自身存在明显过错,由此产生的各类衍生损失,需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