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农村版讯(记者吕博林 通讯员王春燕、石磊)不少商户认为,只要把狗拴牢,伤人后便无需担责。近日,罗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伤人纠纷,明确这一想法不成立:经营性场所即便拴养犬只,若管理不到位致人受伤,店主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此前,市民王大姐到凤山镇一家废品回收站卖废品,弯腰整理货物时,被店主拴在墙角的狗咬伤小腿,伤情达到狂犬病暴露Ⅲ级,产生医疗、交通等多项费用。
事发后,社区、派出所多次组织调解,但店主周某拒不赔偿。他认为,自家狗已用铁链拴牢、无法乱跑,是王大姐自身疏忽靠近导致被咬,自己没有责任。双方协商未果,王大姐一纸诉状将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涉事回收站属于对外开放的经营场所,有义务保障进场人员安全。周某仅用铁链约束犬只,未设置围栏、笼舍等隔离设施,也未张贴警示标识,安全管理存在明显漏洞,并未尽到完整的管控责任。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周某存在过错,需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王大姐未尽观察义务、贸然靠近犬只活动区域,自身存在过失,可适当减轻店家责任。最终,法院酌定周某承担60%赔偿责任,王大姐自行承担40%损失。
法官提醒,铁链拴养不等于管理到位。经营场所人流复杂,犬只易因外界刺激突发攻击行为,商户必须落实隔离、警示等全套管控措施,不能简单“一拴了之”。市民进入陌生场地,也需提高安全警惕,主动避让犬只,避免意外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