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8月01日

私宰生猪51头牟利12万余元

阳新一男子获刑

湖北日报农村版讯(通讯员 张志繁、曾甜甜)贪图私利私自设立屠宰点,违规屠宰销售生猪牟利,阳新县男子黄某某因非法经营罪获刑。检察官特此提醒,市民购买猪肉需认准官方检疫蓝色印章,切勿购买无检疫保障的“白条肉”。

2025年6月,阳新县某镇食品站因技术改造暂停屠宰业务,当地群众生猪屠宰、购肉不便。长期从事生猪屠宰相关行业的黄某某见状,心生牟利念头,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无检疫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启用一处废弃食品分站作为非法屠宰点,以低于市场价格对外销售私宰猪肉。

经查,2025年6月6日至12日,黄某某累计非法屠宰生猪51头,涉案销售金额达127228元。该非法屠宰点设施简陋,无任何消毒设备,生猪屠宰全程未经过官方检疫,猪肉质量安全毫无保障。据了解,未经检疫的猪肉可能携带多种致病菌和寄生虫,存在极大食品安全隐患,严重威胁群众身体健康。

该非法屠宰行为被群众举报后,相关部门迅速介入查处。2025年7月,黄某某经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违法事实。2026年1月,阳新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其提起公诉。检察机关综合考量其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且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情节,依法提出缓刑量刑建议。

今年6月11日,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判处黄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承办检察官介绍,我国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仅允许个人自宰自食,以营利为目的私自屠宰、销售生猪均属于违法行为。检察官提醒,消费者需前往正规商超、农贸市场选购猪肉,认准猪肉表皮蓝色检疫验讫印章,远离流动摊贩售卖的低价“白条肉”,发现私设非法屠宰点可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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