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农村版讯(记者吕博林 通讯员方展、石磊)近日,罗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股东出资责任纠纷案,判决两名未足额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无力清偿的80万元投资款及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依法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前,市民韩某向某开发公司投资80万元,后续双方产生纠纷,法院判令该公司返还投资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
韩某查询发现,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两名股东各认缴1000万元,出资期限届满后均未足额出资。韩某遂将两名股东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庭审中,两名股东辩称已完成出资,仅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法院核查认定,二人无法提供银行流水、出资凭证等有效实缴证据,抗辩理由依法不成立。
法官介绍,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并非“只认不缴”。法律明确规定,股东需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货币出资须存入公司对公账户,非货币出资需完成产权过户。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必须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仅凭口头说明或公司自制报表,不能作为实缴出资依据。
此案清晰表明,商事认缴制度不允许“悬空出资”“虚假出资”。该案的公正判决,既有力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也给广大市场主体敲响警钟,督促股东依法诚信出资、依规履约经营,进一步规范本地企业经营秩序、维护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